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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冯某某非法经营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已判决)、冯某某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非法购买92号汽油14.7吨。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冯某某以每吨人民币51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92号汽油7吨,以每吨人民币53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92号汽油7吨,销售额共计人民币728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900元。

2019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冯某某再次非法购买汽油14.79吨,并以每吨人民币53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汽油3.97吨。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冯某某在贩卖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油罐车内剩余10.82吨汽油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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