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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余某)(公开版)_上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830512####,信州区人,初中文化,家住上饶市信州区宝泽楼####室。2019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1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驾驶赣E79###小型轿车从上饶县旭日大道由北往南行驶,途经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旭日大道与吉阳路十字路口路段右转弯时,与由北往南直行的邱某良驾驶的赣EB0####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邱时良受伤道路交通事故,邱某良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20日晚上死亡。经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余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到位,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县人民检察院

二0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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