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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余满意)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检五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小区**室。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2020年1月23日、3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福建武夷高新技术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签订建设工程总包合同。随后,中建一局将项目中F#地块(新岭村8林班3大班2(1)、3、4、5)土石方工程分包给福建永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余某乙为该工程负责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为现场施工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及会议纪要规定,由武夷新区征地办童游组团负责办理林木征收、行政许可等协调工作,由施工方负责支付林木赎买和青苗补偿费用。

2018年3月26日,经福建省林业厅审核同意项目施工使用新岭村8林班3大班2(1)、3、4、5林班林地。2018年3月底,征地办林地组工作人员余某丙召集规划设计队许某某等人、童游林场工作人员邓某某、施工方黄某某、村民刘某某到相关林地进行林木权属及四至范围确认,随后制作伐区调查设计。2018年4月27日,武夷新区征地办童游组团受童游林场委托向南平市建阳区林业局办理了新岭村8林班3大班2(1)、3小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8年5月24日,余某丁将林木采伐许可证转交给余某甲。同年5月25日,余某甲受余某乙委托到童游林场负责人郑某某办公室签订新岭村8林班3大班2、8小班的林木赎买协议。经余某乙通过微信确认合同总金额与征地组组长刘某某事先告知支付总金额相当,随即叫余某甲与童游林场签订合同,余某甲未核对林木采伐证许可证上所示山场林班与赎买林班是否一致即签订协议,并支付130187.06元。当日,余某甲未核对林木采伐证许可证,即组织工人砍伐新岭村8林班3大班4、5小班林木。经鉴定,被砍伐林木918株,蓄积量共计为33.6948立方米,出材量共计为27.1487立方米,价格11278元。

2019年11月12日,犯罪嫌疑人余某甲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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