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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何某某)(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身份证号610423197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阳县**镇,现住泾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泾阳县口王路王桥镇东街村处时,被在该处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3mg/100ml,何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后民警带其至泾阳县桥底卫生院抽血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4.40mg/100ml。在审查起诉阶段,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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