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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何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刑检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 ,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被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延长羁押期限。2019年1月10日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辽源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6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多年来在东辽县**镇**村**组南山二坡子非法占用林地种植玉米13.3亩,林种为用材林。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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