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闻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9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9月28日被闻某某公安局羁押于闻某某看守所,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闻某某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4日,山西晋鑫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与山西省闻某某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住宅小区项目转让协议书,取得世纪花园项目开发权。2017年10月1日,山西省晋鑫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与陕西百锐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另案处理)签订合作开发合同。2017年4月份至7月份,由于李某某从事**项目开发因资金短缺停工,李某某与梁**达成合作开发协议,由梁**全盘接收世纪花园项目开发权及拖欠农民工工资591405元。2017年10月份,梁**以发包方陕西百锐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承建方中航长城大地南京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资金短缺于2017年12月份停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718080元。闻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案之后,多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8年1月20日后梁全州电话关机,联系不上。2018年2月2日闻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向梁全州、何某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但该二人未按指令期限支付拖欠工资。2018年2月7日,闻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调查报告,认定梁**、何某某二人共拖欠农民工工资161人1309485元 。
闻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梁**及相关人员先后支付农民工工资 548850元(按双方协议已全部支付)。2019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执行逮捕后,何某某一方及相关人员支付农民工工资518080元。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一方及相关人员支付农民工工资200000元。何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现已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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