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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何某某)(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刑检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路**段**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藏A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往嘉陵江二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江东大道(螺溪河桥)时,撞上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尾部,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何某某报警后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理。经认定,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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