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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伍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6********,布依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街**号**公寓**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谎称自己可以从山东人“东哥”处低价进购生蚝为由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后以支付货款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300元。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陈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王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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