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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一部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51980********,汉族,小学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住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天津路与景华路交叉口被交警查获。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5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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