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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仪迪)(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鄄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街道**庄**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仪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8日,鄄城县**村民苏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其QQ159594****,建立群号“**”的“影视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物品,并任群主。被不起诉人仪某某和山东省曹县**村村民刘某某(另案处理)、鄄城县**北路**居民杜某某、**村村民孙某某、董口镇**村民苏某某、彭某某、**村民樊某某,先后加入该“影视群”,均担任管理员。至案发时止,该“影视群”成员已发展至175人。经鉴定,从“影视群”中提取的167个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

被不起诉人仪某某在任该影视群管理员期间,没有履行自己“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删除群成员、删除上传到群共享的文件、删除相册或照片”等监管职责,放任他人在“影视群”内传播淫秽视频文件167个,但其本人未在影视群内传播淫秽物品。到案后,被不起诉人仪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因其系从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仪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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