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初,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刘某某为租种土地,明知刘某某不符合农业贷款条件,在梁某某(另案处理)帮助下,向银行提交虚假土地承包合同,在银行信贷员杨某(另案处理)未尽认真审核义务情况下,骗取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大十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大十字支行)农业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0万元。付某某在放贷前应梁某某要求,将刘某某接收贷款的工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梁某某;贷款发放后,其中30万元被梁某某用于其关系人债务,付某某用其余10万元购买农资并于立案前还贷款7万元。
2019年12月9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向工商银行大十字支行理赔44.1648万元。
案发后,付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部分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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