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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付某)(公开版)_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合肥市******号。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受贿罪一案,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交我院办理。2016年6月23日,我院决定对付某甲涉嫌受贿罪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24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付某甲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当月25曰,由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同年7月20日,对付某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5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对付某甲决定逮捕,次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3日,由我院决定对付某甲取保候审,2017 年 9月13日解除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决定对付某甲监视居住,当月26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西园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办案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李某甲的朋友路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期间,路某某女朋友王某某为了使路某某尽快被取保候审,找李某甲帮忙,李某甲知道李某乙被不起诉人某甲关系好,也知道付某甲和程某某关系密切,所以便找到李某乙,希望由李某乙出面一起找付某甲帮忙。第二天李某乙、李某甲、王某某三人一起去付某甲住处说明了来意,付某甲答应帮忙。之后李某乙、李某甲、王某某一起商议给付某甲“表示”一下,决定先送给付某甲人民币10万元,待事情办成以后再给其“表示”10万元。次日,三人一起到付某甲住处,将10万元送给付某甲,付某甲收下并答应帮忙。时隔不久,路某某被取保候审。事后,王某某又筹集了10万元,三人在一饭店门口由李松全将10万元送给付某甲

2.2013年初,被不起诉人某甲的亲属付某乙想做安庆国购的弱电项目,于是找到付某甲帮忙,付某甲通过程某某的关系让付某乙承接了安庆国购的项目。2013年12月,被不起诉人某甲去新加坡旅游找付某乙“借钱”,付某乙给付某甲的账户里转款人民币10万元,由于付某甲帮助付某乙做成了国购项目,所以付某甲就一直没有归还这10万元,付某乙亦没有找付某甲要求还款,此10万元实为付某甲收受付某乙所送“感谢费”。

3.2013年初,宋某某因为抽逃资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宋某某托人请被不起诉人某甲帮忙办理取保候审,付某甲通过程某某的帮忙为宋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为了感谢付某甲的帮忙,宋某某把其所有的球场免费给付某甲使用,付某甲将球场用于出租谋取利益,在一年多时间内共收取租金人民币7万元。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某甲到案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为另—重大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帮助,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付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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