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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严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公刑不诉〔2019〕1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街道****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魏某某和冯某某等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严某某涉罪情节轻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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