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魏某某和冯某某等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严某某涉罪情节轻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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