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001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8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到泌阳县XX办事处XX家属院一楼带院的邓某某家门前小路,将其南北两侧种的盆景,盗走三盆。被盗的一盆为松树、一盆为柿树,另一盆为茶花,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松树盆景含花盆价值205元,柿树盆景含花盆价值85元,狗牙花(茶花)盆景含花盆价值375元,总价值665元,该三盆盆景已退还失主。
2、2019年5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到泌阳县XX路西段XX酒行门前将路某家手工制作的一盆桃树花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桃树花盆景系手工制作的假花,无法计算价值,被盗花盆价值75元,已退还失主。
3、2019年5月20日早上六点多钟,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到泌阳县XX与XX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的XX汽修店门前时盗走一个用橡胶轮胎制作的水盆,被盗水盆价值100多元,已退还失主,万某某当日被行政拘留五日。
4、2019年5月1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到泌阳县XX西门XX格力空调专卖店门前盗窃一盆米兰花盆景,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的米兰盆景含花盆价值240元,已退还失主。
5、2019年5月20日凌晨五点钟左右,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窜到泌阳县XX火锅店盗走三盆吊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的吊兰价值分别为50、60元,另一盆吊兰未查找到,花盆价值45元,总价值155元,已退还失主。
6、2019年4月1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到泌阳县XX路口XX南边程某门店前盗走黑金刚树一盆;次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又窜到程某门店前盗走一盆小叶子发财树,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的印度榕(黑金刚)、鹅掌柴(发财树)含花盆分别为120元、105元,总价值225元,已退还失主。
7、2019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到泌阳县XX宾馆东边路南董某某手机店门外盗走一棵盆栽松树,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的黑松盆景含花盆价值195元,已退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被盗财物全部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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