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住**路**村**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19年8月2日23时50分,酒后驾驶辽B****7号小型轿车沿南山隧道由西向东行至大连市中山区南山隧道内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98.7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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