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新乡市**路**电动车店门前,用随身携带的喷漆、502胶水将该店停放在门外的8辆待售电动四轮车车身、4辆待售电动四轮车锁眼损坏。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毁损价值共计9600元。案发后,丁某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获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