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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某省某市某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某市某中教师。户籍所在地某省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现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担任某中高一年级干事兼高一(14)班班主任。因高一年级学生是新生,需统一采购校服。2017年度,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中标某中学校校服供应项目,为某供应校服。因该公司当时没有安装手机APP服务平台软件,故只能由学校派人代收校服款。当时某副校长兼高一年级主任孔某某指派了韩某某具体负责高一年级校服征订、校服款收取以及与供应商结算校服款等有关工作。同时,该公司负责某某地区校服销售的工作人员杨某某为了工作方便,个人雇请了万某某负责某中校服征订、校服款收取等工作,也口头委托了韩某某负责高一年级校服征订及收款等工作。事后,万某某给了韩某某劳务费1150元。从2018年1月至4月,韩某某共收到高一年级学生交来的校服款102.864万元, 2018年2月8日,韩某某通过中国某某银行转账汇款给江西某某有限公司25万元,其余77.864万元全部被其用于购买彩票挥霍一空。案发后,2018年5月10日,韩某某与江西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校服款处理意见书》,双方就退款问题达成一致。韩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4月25日退还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校服款4000元和77464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但犯罪情节轻微,退还了全部挪用款,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出,本院将依法提起公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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