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5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号,现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淦某甲(另案处理)、淦某乙(另案处理)共同到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位于永丰垦殖场某某分场的家中开设赌场,并允诺支付谢某某人民币300元。谢某某同意后,淦某甲、淦某乙便组织赌客十余人在谢某某家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因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淦某甲、淦某乙允诺谢某某的人民币300元也未支付。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并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并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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