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高新开发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1时05分许,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沿石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家庄市长安区石丰路与东兆通村育才街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送检的血液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并出具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22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结果为87.88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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