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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5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逮捕;经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南康区**镇**村**组自家菜园里因菜苗被拔掉与钟某某发生纠纷引发打架,钟某某在地上抓钟某某头发时,手臂及部门身体位置压在钟某某胸部,致使钟某某胸部肋骨受伤。经南康明信司法鉴定中心、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钟某某伤势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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