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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镇**岭**号,现住河南省新密市**区党校院东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郑州市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豫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新密市**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后对其进行抽血,封装、送检。经检验,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7.95mg/100ml。 

2020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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