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xx镇xx行政村xx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甘M*****号小型轿车,从西峰城区xx饭店出发,沿xx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xx医院”对面路段时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庆阳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8月21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清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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