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周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时任村主任)与任某乙(时任村书记)在某村村委会,因为村民组织“唱戏”一事意见不一发生争吵,任某乙挥手打任某甲但没有打中,任某甲用拳打伤任某乙鼻部。后经鉴定,任某乙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任某甲向被害人任某乙赔礼道歉,并赔偿了任某乙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任某乙出具了谅解书,对任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已和解,并请求检察机关对任某甲不要追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且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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