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57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92********,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某日用百货店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里**里**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 2019年7月20日,周某乙、刘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一家三口在自家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某日用百货店接受他人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23名投注人员到百货店里通过周某甲或刘某某的微信进行投注,周某甲和刘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后,就将他人投注的号码和金额通过微信发给周某乙,然后周某乙再发给上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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