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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黎**,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布依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独山**局****所工作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独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3日,黎**饮酒后驾驶贵JC1***小型面包车从独山县**镇**所方向出发行经荔八线往独山县基长镇街上方向行驶,23时59分许,行驶至荔八线53公里加800米处时被独山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具有坦白情节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黎**的供述;4.(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20】690号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乙醇含量较低,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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