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某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贵州省兴某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被释放,同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酒后驾驶贵E****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兴某市**经**中路往**酒店方向行驶,于当日22时47分时,行驶至兴某市**路**小区门口处,被兴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黄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后民警将黄某甲带到兴某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黄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9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且无从重处罚情节,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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