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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311966********,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区**巷***号,2011年6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湖派出所处行政拘留;2014年12月5日犯妨害公务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城路与成业路交叉处开展夜查酒醉驾行动中查获,黄某某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汽车,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9毫克/100毫升。随即执勤民警将黄某某带至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2管,经委托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9.0毫克/100毫升。经侦查,黄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现场查获音频资料、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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