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个体经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贵G*****的小型轿车从幺铺镇新城沿贵烟线往幺铺镇青方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贵烟线103公里+560米处时,被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2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20mg/100ml,行驶时间和路程较短即被交警部门查获,犯罪情节较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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