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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麦某某)(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26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佛山市*****有限公司业务**,住佛山市**区**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麦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并被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82.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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