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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腾万)(公开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合兴镇龙溪村高家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5时40分,被不起诉人高**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红色三轮车载着高**、谭**二人,从德江县合兴镇街上回家的途中,途经德江县某某镇某某村村委路口处,在转弯时因操作不当将车驶入路坎下面的河沟内,导致高某某当场死亡,高某某及谭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高某某符合严重胸部损伤死亡;谭某某身体损伤为轻伤一级,高某某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经德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高某某、谭某某无责任。2020年09月02日经德江县合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高某某、高某某亲属进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金,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2020年8月21日高某某与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金,被害人谭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以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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