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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某)(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绰号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6********,布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镇**村**号,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于2020年9月7日被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云雾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犯罪嫌疑人高某甲和赵某某到云雾镇**村**寨稻田里面去捉黄鳝,捉黄鳝时遇到**寨的一位老哥(不知姓名)就讲去**寨河里打鱼吃宵夜,高某甲就背着电鱼机到云雾镇**村**寨河里打鱼,刚开始打鱼就被云雾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作案工具随案移送贵定县公安局云雾派出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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