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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5-01-10 admin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12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乡**村人,现住本村。2020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陕K*****小型轿车沿S204线由**向**方向行驶至228km+120m处(**镇**)路段因操作不当,致该车与大桥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该车受损、马某某受伤、胡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2月22日,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马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胡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系母子关系,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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