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边检刑不诉〔2020〕50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95********,汉族,专科毕业,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住**县**东街**号,系**县**局**。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凌晨0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宁C**0号“**”牌小轿车在定边县**街由南向北上路行驶至**街**路口附近,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47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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