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绰号韩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现住晴隆县**街村**组**号。经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中旬至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已死亡)、舒某、刘某甲、王某、刘某乙、谢某某、曾某某、钟某某、舒某某、何某某10人共同在晴隆县**镇**家园王某某家、某某小学附近树林、某某附近山坡、某某镇某某地、某某镇某某坪及某某村某田开设赌场十余天,采用扑克牌“挖豹子”的形式赌博。韩某甲为舒某等人开设赌场望风、接送参赌人员、运送赌博工具提供帮助,非法获利700余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情节轻微,获利不多,自愿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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