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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韦某某)(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0********,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独山县,住独山县百泉镇******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1月21日23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贵J****号轻型栏板货车经独山县西环大道由大学城方向往百汇药业方向行驶,行驶至北百汇药业路口500米处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30.60mg/100mL。2021年2月7日被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处以罚款贰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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