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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8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在澄城县交道镇**路东100米时头南尾北正在倒车时,被民警依法拦挡检查,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韦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5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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