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韦**(曾用名韦**),男,布依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现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76717****。因涉嫌强制猥亵罪,经独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涉嫌强制猥亵辱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韦**在追求被害人刘*过程,双方加微信联系、聊天,发红包、陪护、一起吃饭等,被不起诉人韦**于2020年*月**日*时许,在独山县**镇**路口“***酒店”***房间内床上采用搂抱、按倒的方式强行对被害人刘**身体胸部、大腿内侧等隐私部位进行强摸,在被害人刘*反抗后被不起诉人韦**停止对被害人刘*的侵害,并叫被害人刘*报警,其等候公安民警来处理。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一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苏**、杨**、韦**证言;3.被害人刘*陈述;4.韦**的供述;5.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等;6.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酷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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