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72********,布依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贵州省望某某人,住贵州省望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取保候审。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下半年,家住望某某**镇**村**组的杨某甲与**镇**村**组韦某乙买得**组寨子旁边梨子坳的两片杉林木。2018年农历冬月份,杨某甲以16000元的价格将与韦某乙家购买的杉林木转买给韦某甲,杨某某答应负责办理砍伐证,韦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25日组织家人对该片林木进行砍伐。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检尺计算,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33.4887立方米。
本院认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韦某甲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主观危害性不大,并且栽种油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扣押油锯发还韦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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