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7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7********,*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合阳县**镇*****小区*区*号楼,经合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3月3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02月24日0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S****白色“海马”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合阳县**镇*****小区*区*号楼时,被合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3mg/100ml。后被民警依法带至合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管。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委托人送检的标有“雷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6.6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雷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