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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雷某)(公开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7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7*********族,专科毕业,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合阳县*******小区**号楼,经合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3月3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02月24日0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S****白色“海马”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合阳县**镇*****小区*区*号楼时,被合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3mg/100ml。后被民警依法带至合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管。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委托人送检的标有“雷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6.6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雷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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