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台检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性别: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村**组**号。2020年10月2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陕******白色北京牌小型汽车从梁州路阿记烧烤楼下行驶至**路时,被现场查获,民警将其带至汉中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鉴(理化)字[2020]735号酒精检验报告鉴定: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39mg/100ml。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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