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址 遵义市习水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榕江县**镇**街**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贵JC****号小型轿车,由榕江县**镇**往****方向行驶,于22时05分,车辆行驶至**道**码头路口北至南方向50米处(小地名:**酒店路段)时,被正在设卡的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后执勤民警依规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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