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古徵街八路***大厦**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时3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澄城县万泉街八路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其乙醇含量为149.34mg/100m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检验鉴定结论无异议。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悔罪认罪认罚,自愿签订具结书,并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认罪认罚,签订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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