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村*组**号,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汕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5日21时28分许,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N*****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汕尾市城区工业大道与东城路交叉口300米处路段时被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陈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0毫克/100毫升。陈某某随即被执勤民警带至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2管,经委托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4毫克/100毫升。经侦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其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书证,现场查获醉驾的视频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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