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无,男性,23岁,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97********,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镇**村**三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30日,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贵AA****白色越野车从广顺往长顺县城方向行驶,6时许,行驶至962县道14公里加700米(小地名:银杏王路口)处,撞到路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公安交通执勤民警赶到,勘查现场,带陈某某到广顺派出所处理,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又带到广顺镇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血样低温冷藏保存于长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物证室。长顺县公安局民警当天送陈某某血样到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70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初犯,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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