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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镇**村朱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C9****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健民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体育中心西门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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