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武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栋**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2018年、2019年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未通过,在2020年月份报名的时候陈某某联系田某某承诺给田某某12000元人民币,让田某某代替自己去考试,田某某同意后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2000元给田海波,田某某将自己的照片发给陈某某,陈某某用田某某的照片进行网络报名后并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邮寄给田某某,2020年9月6日13时许,田某某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仁**代替陈某某进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发现田某某所持有的身份证信息与本人不符后被查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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