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沧县**镇**路**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4时14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J*****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沧县**镇**街**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1.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系触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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