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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钟某某)(公开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67********,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黎平县**部自主专业干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新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贵H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黎平县黎阳中路由南泉山广场往平街头方向行驶,20时39分许,车辆行驶至**路**米处路段时,被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依法抽取钟某某血液送检,经鉴定,钟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0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处以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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