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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金大美)(公开版)_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某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小名小某某),,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9********,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贵州省兴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贵EH****号小型面包车(载余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岑某某、贺某某、潘某某、周某某、余某甲)从兴某市下山镇民族村掰当方向往桐木田方向行驶,8时10分,当车行驶至兴某市**镇**组路(小地名:掰当科田)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至路坎下碰撞杨官祥家树木肇事,造成被害人余某乙当场死亡,被害人金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岑某某、贺某某、潘某某、周某某、余某甲等人受伤,车辆及杨官祥家树木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兴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金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双方达成和解,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2020年7月24日,经兴某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疾病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理赔单、调解协议书、申请书;2.被害人杨某丙、潘某某、贺某某、杨某甲、周某某、余某丙、岑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从宽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酌定从轻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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