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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邓某某)(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曾用名无,女,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66********,苗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花贡镇***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晴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邓某某到云南省**市一乡下诊所看病的过程中,听诊所里医生说罂粟能治病,次日早上,邓某某在诊所附近一地里摘取了一颗罂粟果带回家里。2020年2月5日,邓某某将罂粟果里的种子分别种植在两个泡沫箱和地里,过了十多天后,罂粟种子开始发芽长苗,2020年03月20日,民警将邓某某种植的789株罂粟苗全部查获。后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吗啡、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那可丁。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出售获利,而是为了治病,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糸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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